公司简称:上海贝岭 证券代码:600171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4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6
(二)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 7
(三)激励计划授予日 ...... 8
(四)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 8
(五)结论性意见 ...... 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9
(一)备查文件 ...... 9
(二)咨询方式 ...... 9
一、释义
1. 公司、上海贝岭: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4. 《171号文》: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
15. 《178号文》: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的通知》
16.《公司章程》:指《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海贝岭提供,激励计
划授予事项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对上海贝岭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海贝岭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上海贝岭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海贝岭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海贝岭公开披露
的关于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海贝岭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海贝岭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海贝岭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171号文》、《178号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海贝岭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海贝岭对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21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临2021-008):公司收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1]118号),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上海贝岭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临2021-023)。
4.2021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临2021-025)。
5.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1-026)。
6.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海贝岭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公司2019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公司2019年度△EVA>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海贝岭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且授予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标,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4月28日2.授予数量:9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03,852,314股的1.28%3.授予人数:200人4.授予价格:7.51元/股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第一个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数量比例 | ||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
万股 |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秦毅 总经理 15.00 1.67% 0.021%杨琨 副总经理 12.75 1.42% 0.018%王茁 副总经理 12.00 1.33% 0.017%佟小丽 财务总监 12.00 1.33% 0.017%周承捷 董事会秘书
11.25 1.25% 0.016%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195人) 837 93.00% 1.191%
900 100.00% 1.28%
8.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与上海贝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上海贝岭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计划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
经核查,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非《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的区间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黑牡丹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4.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5.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 方攀峰联系电话:021-52583107传真: 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