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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通: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公司代码:600179 公司简称:*ST安通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报告的评价范围为股份公司本部、下属单位泉州安通物流有限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安通(泉州)多式联运基地有

限公司、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安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潜在错报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2)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3)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3)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5%≤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3)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4)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4)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4)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2)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控制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潜在错报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2)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3)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3)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5%≤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3)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4)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4)利润总额的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4)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被限令行业退出、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等处罚;(2)公司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履行决策程序;(3)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4)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5)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重要缺陷(1)重要业务和关键领域的决策未开展风险评估、论证不充分;(2)重要业务未执行公司制度和规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3)关键岗位人员流失30%以上;(4)子、分公司未建立恰当的内控制度,管理散乱。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 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针对上一年度内控缺陷的问题,公司从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所涉及事项影响已完全消除,具体如下:

(一)公司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积极深入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整改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公司董事会针对内控缺陷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整改,对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继续强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三位独立董事也对公司主要的管理层和员工开展了内控、财务、管理及业务层面的培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内控建设,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9年9月25日正式履职,新一届管理团队履职后继续努力改善公司的内控体系,不断自查。在公司新一届管理团队2019年9月25日上任以来,未发生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

(三)推动公司重整的进程,通过《重整计划》解决控股股东历史遗留问题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泉州安

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被法院裁定进入司法重整,2020年9月11日,公司也被法院裁定进入了司法重整。在此期间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动重整的进程,在2020年11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安通控股重整程序,安通控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同时2020年11月4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安盛船务重整程序,安通物流、安盛船务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为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应向原控股股东分配的股票中的约2.3亿股股票,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将按照安通控股重整受理之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即5.69元/股,向安通控股的重整投资人转让该等股票,处置所得现金13.09亿元用于向安通控股偿还所占用的资金。截至2020年12月18日,公司已全额收到该部分现金。同时,针对原控股股东违规担保的问题,《重整计划》已按照最大合理口径预留了相应数量的股票,提存至指定账户,后续将根据该等违规担保的诉讼结果以及债权人补充提供的证据情况,由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已处于有效的规范运作中,2019年内部控制否定意见所涉及的未经适当审批的违规对外担保及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影响已经消除。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郑少平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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