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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清楚、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当年的经济运营情况,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长远持续发展需要,董事会提出的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3、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1、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公司对属下控股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主要是基于属下控股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六、关于增加2021年度公司属下控股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主要是基于属下控股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2021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1、2021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九、关于变更第三、四次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十、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使公司在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独立董事:袁彬、方军雄、赵杨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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