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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莲花健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销恢复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1,686,912.86元(截至2006年9月20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案件的有关情况如下:

2006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周口中院审理,作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

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公司偿还了国开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21年3月12日,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恢复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公司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终结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周口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3月25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是否进入复议程序尚不确定,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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