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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要求,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现任独立董事张国峰先生、王祖温先生、宋天革先生、杨华女士发出自查确认函,请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的自查情况,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张国峰先生、王祖温先生、宋天革先生、杨华女士向公司提交的确认函和履职报告,经董事会核查前述人员的简历及任职情况等资料,前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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