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2024]0011011266号 |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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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1-2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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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4] 0011011266号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 0011012511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八)所述,锦州港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106号),因以前年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尚未结案,立案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
大华核字[2024] 001101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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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立案事项虽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故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姚福欣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江峰 |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