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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若审议事项及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审议事项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及纪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除战略委员会成员之外)、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事项;

(四)委托人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明确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提出建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性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六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委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委员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会议主持人宣布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并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及纪要。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及纪要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及纪要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决议及纪要生效之后,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报董事会,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纪要签字页、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纪要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纪要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以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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