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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的2023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事务所于2012年2月9日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大华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人数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大华事务所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488家,主要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5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大华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及公司2023年年报工作

安排,大华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大华事务所就审计的各个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严格执行,充分满足了公司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恰当、必要、充分的审计程序,形成了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并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锦州港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尚未结案,立案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大华事务所认为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计划监督

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2023年年报首次沟通会,与会委员会同独立董事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会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重视2023年年审工作,加强审计力量投入,增派高素质人员,确保年报审计质量;年审会计师要加强与治理层、经营层保持面对

面的双向沟通,对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持续关注,做好审计计划的后续具体落实,切实提高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质量、准确披露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成果,按时出具审计报告。会议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关注贸易收入确认、关联方识别等重点领域的审计风险。加强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内控环节的合规审计;重视贸易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审计;关注贸易应收、预付款项的合理性,防止呆账坏账损失;关注贸易业务毛利率合理性,明确贸易业务目的,严控贸易风险;关注贸易业务经营性现金流的列报合理性,保证审计函证100%全覆盖,确保公司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过程监督

2024年4月11日,审计委员会会同独立董事,与公司年审会计师—大华事务所召开2023年年报见面会,会议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就此次年报审计报告初步结论、审计过程、关键审计事项及其他12项重点科目审计的介绍。会议认为,在当前监管形势趋严、立案事项没有最终结论的背景下,公司及时、准确出具年度报告是非常重要的。

(三)对审计报告的基本意见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会委员与独立董事共同听取了大华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大华事务所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会议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的工作评价

(一)独立性评价

大华事务所所有职员未在公司任职且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工作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审计工作中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二)专业能力评价

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三)审计程序评价

在审计工作前,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就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沟通,包括审计时间、人员安排、审计程序、审计策略等,对审计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总体把握。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恰当、合理,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客观地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行为进行了评价。

五、总体评价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事务所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有效保障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报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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