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说明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94,800万元人民币,系公司对控股股东提供的违规质押担保,该担保事项公司已于2020年5月28日全部解除。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充分保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禹彤、张生久、孙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