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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长春经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4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临 2021-03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以电话的方式发出通知,于 2021 年 8 月 3 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
加表决监事 3 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调整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
    交易对价的支付调整为:
    “(1)自《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万
丰科技支付交易对价的 50%,即 79,950 万元,该笔价款应支付至以万丰科技名
义开立的并由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前,万丰
科技不得使用账户内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解除监管或
转付至万丰科技其他账户;如标的资产无法于《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完成交割,则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解除《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要求将
监管账户内资金转付至上市公司账户。具体操作方式届时以双方与监管账户所属
银行签署的监管协议为准;
    (2)自标的资产交割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向万丰科
技支付交易对价的剩余尾款,即 79,950 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调整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调整为:
    “(1)业绩承诺期限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限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之后 2 个会计年度,即
                                    1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若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为 2022 年,双
方同意盈利预测期间调整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2)补偿安排
    万丰科技承诺:
     若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包括当日)之前,美
         国万丰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95 万美元、1,910 万美元及 2,235 万美元;
     若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为 2022 年,美国万丰于 2022 年度、2023 年
         度、2024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10
         万美元、2,235 万美元及 2,645 万美元。
    在盈利预测期间内,标的公司任一年度末累积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上述约定的截至该年度末累积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的,万丰科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应当补偿的金额按照如下方式
计算:
    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
补偿金额。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利润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零(0)时,按零(0)取
值,即万丰科技无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同时已经补偿的不冲回。
    上市公司应聘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审
计机构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末实现的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根
据专项审核报告确认万丰科技应补偿的金额。
    (3)资产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从事
证券期货业务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经测
试,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现金额,则万丰科技应向上市公
司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具体如下:
    资产减值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金额。
    减值额为标的公司作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间内
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与利润分配的影响。已经补偿的金额不予冲
                                    2
回。
    万丰科技所有应补偿金额以本次交易的交易作价为限。”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前期审议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更新,编制了《长春经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内
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就原《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第一笔交易款项
的支付方式进行如下调整: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 50%,
即 79,950 万元,该笔价款应支付至以乙方名义开立的并由双方共同监管的银行
账户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前,乙方不得使用账户内资金。监管账户内
资金应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解除监管或转付至乙方其他账户;如标的资产无法
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将
监管账户内资金转付至甲方账户。具体操作方式届时以双方与监管账户所属银行
签署的监管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
案》
    经双方友好协商,原《盈利补偿协议》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原《盈利补偿协议》第 2.1 条调整为:
    “本协议项下的盈利预测期间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后续
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即盈利预测期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
    若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为 2022 年,双方同意盈利预测期间调整为 2022
                                     3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2、双方同意将原《盈利补偿协议》第 3 条调整为:
    “乙方承诺:
    (1)若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包括当日)之前,
目标公司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1,295 万美元、1,910 万美元及 2,235 万美元。
    (2)若本次交易的实施完毕时间为 2022 年,目标公司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910 万美元、
2,235 万美元及 2,645 万美元。”
    3、双方同意将原《盈利补偿协议》第 4.1 条调整为:
    “在盈利预测期间内,目标公司任一年度末累积所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未能达到第 3 条约定的截至该年度末累积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的,乙方将依据本协议第 4.2 条补偿该等差额。”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本次调整主要为对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等进行调
整,不涉及交易对方的增加或减少,不涉及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的调整,本次调
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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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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