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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公告日期:2021-09-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时间:2021-08-26 来源:
 〔2021〕6号
当事人:朱广瑜,男,1977年1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张蓓蓓,女,1982年9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广瑜、张蓓蓓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朱广瑜、张蓓蓓的要求于2021年7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广瑜、张蓓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2018年9月7日,鲁商集团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券商相关人员召开推进会,初步商定鲁商置业收购福瑞达医药,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根据尽调结果,再行制定具体收购方案。会后,鲁商集团成立工作小组,推进具体工作。
2018年9月11日,中介机构进场福瑞达医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18年10月8日,鲁商集团再次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有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确定收购方式为以鲁商置业持有的三家子公司股权与福瑞达医药股权进行资产置换。
2018年10月10日,福瑞达医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剥离方案》,拟将与主业关联性弱、盈利能力不足或已基本停止业务的9家权属公司剥离出福瑞达医药,并向鲁商集团报送了请示。10月18日,鲁商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方案。
2018年11月20日,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报告;11月30日,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
2018年12月4日,鲁商集团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方案的议案》,鲁商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8年12月5日,鲁商置业发布《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鲁商置业拟以其持有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的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受让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
鲁商置业收购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9月7日,公开于2018年12月5日。
鲁商置业时任董事长李某勇、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某1参加了2018年9月7日和10月8日的会议,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鲁商置业时任财务总监李某2因工作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0月20日。
二、朱广瑜、张蓓蓓使用“张某哲”账户内幕交易“鲁商置业”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朱广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
朱广瑜时任鲁商置业审计法务部部长,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朱广瑜与李某勇通话3次、与李某2通话3次、与李某1等通话1次。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朱广瑜、张蓓蓓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朱广瑜和张蓓蓓为夫妻,共同居住。张某哲系张蓓蓓的弟弟。在张蓓蓓的帮助下,“张某哲”账户2018年10月10日开立。开立后由张蓓蓓控制使用,交易资金由张蓓蓓转入,“张某哲”账户交易“鲁商置业”由张蓓蓓下单操作。
“张某哲”账户开户后仅交易过“鲁商置业”一只股票,2018年10月12日、11月13日两日转入资金,10月15日、11月13日全部买入“鲁商置业”股票,累计买入13.33万股,成交金额389,474元,具有首次买入、买入占比、持股占比均为100%的特征,买入意愿坚决,买入时间与朱广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讯联系时间关联性强。综上,“张某哲”账户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朱广瑜、张蓓蓓的上述异常交易情况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628,577.03元,卖出“鲁商置业”后的资金分别转入张蓓蓓账户和朱广瑜哥哥朱某生账户。
   上述事实,有鲁商置业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广瑜、张蓓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朱广瑜、张蓓蓓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朱广瑜、张蓓蓓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朱广瑜、张蓓蓓并不掌握内幕信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人获得、传递内幕信息。通话记录仅能证明朱广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通话,但无法证明通话内容,因日常工作通话极为正常。朱广瑜未取得内幕信息,更不可能向张蓓蓓传递内幕信息。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推定二人掌握内幕信息并从事交易。第三,当时鲁商置业经营状态向好,股价较低。购买“鲁商置业”是基于已公开的股票期权激励消息,对鲁商置业发展的信心,打算长期持有,2019年10月才卖出。第四,朱广瑜系激励对象,鲁商置业要求股权激励对象尽量不要买卖本公司股票,购买情况要报告。2018年9月3日,朱广瑜用自己的账户购买1000股“鲁商置业”,第二天即被董事会办公室告知,因其系辞任不足6个月的监事,购买情况被证券交易所提示,建议其不要再买入“鲁商置业”。为了避免繁琐流程、不让公司知道、不给朱广瑜工作造成影响,才使用“张某哲”账户购买了“鲁商置业”。第五,盈利数额的认定明显错误。本案所涉信息公开后,鲁商置业经历多次资本运作,收购山东焦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是决定当事人交易盈利的因素,而非本案所涉内幕信息。盈利应按照信息公开日收盘价计算。综上,当事人认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我局未认定朱广瑜和张蓓蓓系《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广瑜在内幕信息形成后买入“鲁商置业”前,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张某哲”账户开户及借用时间、资金变化、买入时间均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当事人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卖出涉案股票,与认定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鲁商置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8年8月9日已公开,而涉案账户于2018年10月10日方才开立,买入“鲁商置业”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和11月13日,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未能对其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二,在鲁商置业对购买本公司股票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规避公司要求和监管的意图明显,体现了当事人买入涉案股票的强烈意愿。第三,本案中,截至调查日,“张某哲”账户已将其持有的“鲁商置业”全部卖出,形成实际获利。因内幕交易而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具有违法性,该收益与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朱广瑜、张蓓蓓违法所得628,577.03元,并处以628,577.0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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