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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29号: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600230 股票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21-29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2021年5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673.28万股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年4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编号2021-20号),公司收到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87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 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了《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年5月6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年5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不设置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但设置基本考核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前一个业绩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上且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7)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2021年5月10日。

2.首次授予数量: 首次授予673.2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1,186.35万股的

1.63%。

3.首次授予人数:154人。

4.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5.6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解锁期内,当达到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向公司申请解锁,解锁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解锁事宜;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由公司按照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不计利息)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激励对象可转让获得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期及各期解除锁定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日期解锁比例
授予日两年以内0
授予日起两周年33%
授予日起三周年33%
授予日起四周年34%
姓名岗位个人授予数量(万股/人)个人激励总量占首次授予总量比例个人激励总量占总股本比例
谢华生董事长22.983.41%0.06%
刘增总经理13.682.03%0.03%
钱友京副董事长11.491.71%0.03%
孟繁敬总工程师4.980.74%0.01%
刘晓婧董事会秘书3.890.58%0.01%
高管合计57.038.47%0.14%
其他合计616.2591.53%1.50%
首次授予合计673.28100.00%1.63%

注1:披露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14万股, 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83万股。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8人调整为15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876.56万股调整为848.59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701.25万股调整为673.28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 1.除四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人才及专业人才。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资格条件。5. 激励对象前一个业绩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上,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6.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8.激励对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

综上,除四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外,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向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

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此外,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5月10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73.28万股。

四、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合计为4,012.75万元,则2021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数量总成本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673.284,012.75842.681,444.591,058.36525.00142.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指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指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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