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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上证公监函〔2021〕0135号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湖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257;

杨 明,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美园,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 隽,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戴兴华,时任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或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315,129.14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27.41%。其中,2021年5月和8月,公司先后收到两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0万元,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3.97%。上述政府补助事项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8月28日才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分别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约1622万元、636.2万元、33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6.26%、36.03%、25.62%,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仅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9日)、张美园(任期2020年7月9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隽(任期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9日)、戴兴华(任期2020年7月9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公司2017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为826.46万元、1,765.98万元、-13,109.62万元、417.16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

0.02元、0.04元、-0.27元、0.01元,相关政府补助事项虽达到了披露标准,但绝对金额相对较小,市场影响较轻,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张美园,时任财务总监刘隽、戴兴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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