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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解除限售的21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同意对21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3,189,414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0年7月17日实施完成,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11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原激励对象26人因个人原因已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梅慎实、姚志斌、朱剑岷、韩青

2021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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