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城建发展 公告编号:2021-61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0月15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长陈代华主持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法治建设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 | 修改前《公司章程》 | 修改后《公司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建筑师。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建筑师、总法律顾问。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会 |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
2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五)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五)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预算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预算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建筑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建筑师、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六)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签订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六)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外签订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5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审议的生产经营等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62号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