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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2021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 3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 4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流程与权限 ...... 9

第五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第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第五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受托管理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

3、 租赁应收款;

4、 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

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公司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1、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A、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

B、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1:信通行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2:交通行业客户

应收账款组合3:其他行业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 其他应收款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备用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1:保证金和押金

其他应收款组合3:往来款项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三)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1、 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到期日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2、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金融工具的外部或内部信用评级(如有)的严重恶化;

3、 已发生的或预期的债务人经营成果的严重恶化;

4、 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

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如果逾期超过30日,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四)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1、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 公司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五)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主要产品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因长期股权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二)对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公司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由于市价当期大幅下跌,或资产已陈旧过时、损坏、长期闲置、终止使用、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二)按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判断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单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 济利

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负债表日,按无形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当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

(一)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二)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则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流程与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公司管理要求,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可能发生减值的事项由公司业务部门书面说明具体原因、比例、解决方案和计划,由财务测算部核实汇总后提交管理层审批后,拟定具体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比例和数额。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由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在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测算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报废或出售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转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报废或出售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应转销。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参照以上减值准备计提流程,由业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不含)以下,由经营分析会批准。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含)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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