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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酒钢宏兴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3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质,具备专业的团队、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服务所需专业资质和相关要求。在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任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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