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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对外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对外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事业部(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明确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二、 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及对公司利益、品牌形象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内控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品牌信息等。

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保密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对外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制度第九条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履行以下报送程序:

一、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 经办人员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三、 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附件四)。对于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单位,可要求其采用一次性报备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和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向对外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对外信息使用人签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一: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
单位/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姓名: 日期: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姓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姓名: 日期:
法定代表人审批意见姓名: 日期: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 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 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 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

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特此函告。

附:报送信息清单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相关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 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 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你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涉嫌犯罪的,本单位(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附件四: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注1

内幕信息内容: 报备时间: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所属单位或职务上海证券帐户与上市公司关系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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