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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大东方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函》,王均金先生与王瀚先生于近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2010年8月24日,王瀚、王均金、王均豪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王瀚先生将其所持有的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团”)、温州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均瑶”)、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航投”)的所有股权委托王均金先生管理,王均豪先生对王均金先生行使委托管理权利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委托管理的标的和范围包括:王瀚对委托管理标的所拥有的除股权权益和处置以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委托管理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在协议期满后,各方以受托管理股权公司的稳定运营、持续发展为目标,确定后续事项。上述协议到期后各方又签署了新的《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将有效期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8月24日。

截至协议签署日,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4.71%股权,均瑶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持有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因此王均金先生通过均瑶集团间接控制公司44.71%表决权,王均金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由于《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即将届满,以均瑶集团以及下属企业未来持续、稳定的战略发展目标考量,确保均瑶集团以及下属企业运营管理的平稳开展,王均金先生与王瀚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签署方为王均金先生(协议甲方)、王瀚先生(协议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运营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所有重要事项方面,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决策意见与甲方保持一致。

第二条 在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召开前,本协议双方将先行就该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协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予以投票表决。若本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三条 在向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合

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提出提案前,本协议双方将先行协商沟通,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提案。若本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提案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第四条 在向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提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本协议双方将先行协商沟通,并将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若本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就候选人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年。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将继续以有利于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为利益出发点,以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稳定运营、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本协议为基础选择能够继续稳定均瑶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措施与后续方案。第六条 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守约方均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王均金先生通过控制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从而控制公司44.71%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仍然为均瑶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王均金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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