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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经本公司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或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或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乎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本制度第七条中所述人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填写及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类型、姓名/名称、身份、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及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阶段、知悉的地点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涉及重大事项未公开信息的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签署《保密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经营情况或敏感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于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 (YYYY-MM-DD)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 (YYYY-MM-DD)备注

附件二:《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致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知情人员,知悉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敏感信息等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本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一、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对于

上述保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讨论该等保密信息、对于获取的保密信息在保存或保管方面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二、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上述保密信息通过任何方式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三、 对于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至上述保密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前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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