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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如公司涉及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公司的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须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报送《登记表》:

(一)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即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登记表》。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登记表》。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如发生上述事项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表》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

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处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须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登记表》和《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登记表》及《备忘录》。

第十六条 《登记表》及《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并应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大信息文件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该等人员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或终止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2012年4月16日审议通过的《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长江通信 证券代码:600345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注2)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注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及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附件3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致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任何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人)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3、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

4、如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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