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夏增文先生的提名、审核、选任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夏增文先生的决定。
独立董事签字:
沈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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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