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选举、聘任事项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选举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的CEO(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选举和聘任的结果。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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