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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7号)核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或“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2,854,3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4,999,992.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413,070.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32,586,922.73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02,854,33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29,732,592.73元。上述资金已经于2022年11月14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15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为宁波韵升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对宁波韵升2022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宁波韵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相关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6层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谢锦宇、陆奇

项目协办人:葛俊杰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宁波韵升

股票代码:600366.SH

注册资本:111,175.81万元

法定代表人:竺晓东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路348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

董事会秘书:吉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根据公司2022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8月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8月25日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及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7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96,734,116股新股。

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2,854,33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4,999,992.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413,070.0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32,586,922.73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02,854,33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29,732,592.73元。上述资金已经于2022年11月14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152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非公开A股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其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宁波韵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谢锦宇陆 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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