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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作为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在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1年4月任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是我的履历情况: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律师。历任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教师,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波市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成员,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我的参加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是否独立董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陈农 是

13 13 12 0 0 否 2

2023年,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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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在董事会审议议案时,我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均能够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2023年,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我亲自出席了报告期的所有相关会议,并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我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听取了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与其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出席了2次股东大会,参加了2次业绩说明会,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就股东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此外,通过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日常交流中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确保充分理解中小股东诉求,并在日常履职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现场考察情况

在2023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与我保持了定期沟通,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独立判断的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工作提供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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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我对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相关关联交易系日常经营所需,定价公允、合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严格遵循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对公司及股东做出存续到2023年12月31日的承诺进行了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我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不存在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我认真阅读了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在内控方面,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营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程序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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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制度,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审议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其他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议案,我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除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投入及置换外,部分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和进行现金管理等使用均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一)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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