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三次会议(临时)中审议的《关于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其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团队主要成员诚信状况良好,独立性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4年,鉴于信永中和与公司审计服务合同期满,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保证财务审计质量,现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对审计机构进行轮换,理由充分恰当,变更合理合规。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魏法杰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魏法杰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 熊华钢
张金昌 魏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