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第九届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现实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原《章程》 | 修订后《章程》 |
一 |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
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为 |
员。
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