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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华科技”)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20年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努力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9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全部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无逾期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债权债务核销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部分债权债务进行核销,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允、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债权债务核销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我们审核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且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编制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审议确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业绩及考核情况,确定公司总经理杨茂良先生2020年年度薪酬为:178.98万元。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授权总经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确定。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目前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总经理2020年度薪酬水平,同意授权总经理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七、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此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八、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质,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立信及相关审计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2)立信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3)同意在2021年度审计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审计费用与2020年度保持一致,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4)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我们认为:立信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对会计信息的审计结果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能较好地满足股东和债权人等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需求。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体现了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较好的履行了审计职能。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如2021年度审计范围不发生变化,则审计费用与2020年度保持一致,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

九、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我们对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我们认为,该项对外担保计划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 “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相关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担保计划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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