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海越能源存在通过贸易预付款的方式向前大股东、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企业支付资金占用款的情形,总占用发生额72.80亿元,截至期末,已偿还64.81亿元,尚有7.99亿元资金占用款未退回,该款项由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承诺通过现金回填方式解决。海越能源未能有效识别关联方,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此类关联方资金占用,不符合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我们同意《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审计委员会委员:徐向春、刘瑛、曾佳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