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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监事:

2020年度,我们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及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行使职权。现将2020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肖伟先生,1965年6月出生,博士、律师、教授、高级经济师。曾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秘、总法律顾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研究室副主任。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企业法律工作协会副会长、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特聘法律总顾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本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

2、何少平先生,1957年8月出生,硕士,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曾任集美财经学院讲师、厦门集友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厦门城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审计部经理、厦门住宅建设集团风险控制总监。现任厦门市促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监事、厦门港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本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

3、郑甘澍先生,1959年11月出生,国际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厦门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系主任和教授。现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本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

4、吴世农先生,1956年12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厦门大学教授、常务副院长、院长、副校长。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市

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30起任本公司第九届独立董事。

5、李文莉女士,1972年6月出生,经济法博士、教授。曾任安徽警官学院党委秘书、副教授。现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苏州道森采钻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2月30日起任本公司第九届独立董事。

6、齐建伟先生,1964年9月出生,硕士。曾任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国信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巨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30日起任本公司第九届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及履行职责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公司提交的董事会议案,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12次,股东大会会议4次;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 次。

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肖 伟11117003
何少平11117004
郑甘澍11117004
吴世农110000
李文莉110000
齐建伟110000

景观及展示中心方案设计已完成,智慧园区建设、数字平台和智慧用电等方案的论证基本按成。考察期间,我们与负责人进行座谈与沟通,了解项目计划落成时间与相关规划。

2、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们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前,公司职能部门能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传递信息,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能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了如下关联交易:

1、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为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单位、合营企业、其他关联方预计将发生的存款、借款类资金往来、采购销售、租赁办公场地厂房等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合作系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合营企业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合营企业卡万塔(青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股51%)全资子公司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含)融资借款,融资资金用于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本公司及合资方卡万塔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中的1.1亿元共同

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融资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农发行等国有或商业股份制银行、全国政策性银行,融资期限以银行审批为准。

我们认为:赵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现已全面展开,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经过双方及银行的多轮协商,合资双方共同向关联方卡万塔(石家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上述担保行为将有效推进项目的建设,被担保方提供了全额反担保,合资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向对方提供了反担保。该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独立性亦无不利影响。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 <2003> 56号文和上海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核实和落实。现就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止2019 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100,477.2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60%。无逾期担保事项发生。

上述担保事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 56 号的规定;被担保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其担保风险可控。为此,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强制公司为其他人提供担保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以下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核查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宜。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5月25日)进行修订。我们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修订有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增加企业效益,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结构,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45,000.00万元(含145,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5、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德长环保增资并用于平湖市生态能源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相关事项。

6、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于公司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宜。

(四)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事先将续聘会计师事项与我们沟通,经审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

料、执业资质等,我们同意将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2020年计划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等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履行充分、恰当。

(五) 公司及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 背景承诺 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及期限是否有履行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其他阳光集团1、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将继续保持龙净环保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龙净环保主营的环保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本公司控股的阳光城集团股份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与龙净环保下属少量房地产业务属于相同行业,但鉴于两者业务定位存在明显差异,故实质上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通过资产重组等合法方式解决与龙净环保房地产业务冲突事宜。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成员企业将避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未来产生或出现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或商业机会,本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资产剥离。 3、在阳光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制人期间,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将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期有效
与首解决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于2000年与公司签订了《避免同业长期
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同业竞争第一大股东竞争协议书》。协议约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公司享有优先权,第一大股东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有效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1、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龙净环保经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相关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龙净环保经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相关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未来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龙净环保所经营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有关的业务,承诺方将通知龙净环保上述商业机会,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若龙净环保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承诺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龙净环保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承诺方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龙净环保所有,承诺方将向龙净环保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长期有效
其他实际控制人:吴洁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长期有效
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长期有效
其他承诺分红本公司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利润分配。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量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2018-202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其他承诺其他廖剑锋对于其在2018年年报窗口期买入的146,200股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11日起锁定十二个月,并承诺未来如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收益上缴上市公司。十二个月

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表决。

(七)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2018、2019年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78.13%。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金额已经满足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实施第七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定,将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实施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体制创新,实现全体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动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稳定和凝聚。

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名单及预分配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81份。公司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涵盖公司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十一) 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围绕内控规范实施、定期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等方面进行研究并决策,通过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及时向股东传递公司的战略方向和经营动态。公司董事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对于待决策事项提前进行了解和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时就重要事项进行专项讨论,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提升。

(十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2、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3、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十三)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时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2020年度拟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续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30.05亿元(含等值外币)。我们认为:上述授信申请属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流动性及生产经营的开展,我们同意上述申请。

(十四)关于提供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拟提供如下综合授信担保: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以上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此次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合计为14,000万元,申请由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公司间接控股公司江苏龙净科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盐城城中支行申请人民币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和保函,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该授信由其母公司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公司控股孙公司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以上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此次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合计为35,000万元,申请由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龙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申请该授信由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清支行申请10,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该授信由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平湖市临港能源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湖市支行申请4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申请3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此次平湖市临港能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合计为75,000万元,该授信由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申请4,35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该授信由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子公司在该授信事项下向兴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2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子公司福建龙净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福建龙净脱硫脱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龙净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浦发银行龙岩分行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上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具体日期以银行授信协议期限为准。该授信由母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相关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我们认为:上述子(孙)公司因经营需要,申请由公司(或子公司)授信担保,其经营活动由公司统一管理,经营风险可控。上述担保行为属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该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经营层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罗如生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张原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修海明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郭俊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总工程师、冯婉如女士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拟任命陈贵福先生、张瑾先生、陈晓雷先生、谢小杰先生、张会君先生、黄星先生、王焕章先生、吴岚如女士、熊越先生、潘仁湖先生、赖善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拟聘任廖增安先生为公司节能总工程师。

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董事廖剑锋先生兼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秘书。

经审阅上述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具备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总结和建议

上述第十六项独立意见由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发表,其余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

2021年度,作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将独立、公正、审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积极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届独立董事: 肖伟、何少平、郑甘澍第九届独立董事: 吴世农、李文莉、齐建伟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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