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我们对审计报告表示认可。公司董事会针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制定了改进措施,我们同意《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改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落实相应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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