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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嵘:律师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刘畅现场见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中心T1座2909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人,共代表股份63,266,062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股的32.344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63,266,0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44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刘畅。

经查验,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关于更换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63,257,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32%;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3%;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9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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