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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上市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

上市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征源联系电话:010-60838244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顿联系电话:021-2026231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66号文《关于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同意,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和“发行人”)公司以发行价格3.86元/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5,373,741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31,342,640.2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18,308.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524,331.34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

日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38号)。2022年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发行新增的215,373,741股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前次提交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杭萧钢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4年4月1日和2024年4月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

)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因公司存在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的违规事项,2023年

日,公司及董事长单银木、总裁兼董事单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裁宋蓓蓓、时任董事兼副总裁陆拥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已督促发行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高度重视并仔细的自查和分析,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提升公司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已组织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经核查,由于市场、客户需求及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2023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2023年度预计金额,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并对2023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2023年度预计金额部分予以确认。针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保荐人提请公司对超出预计的或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提前进行审议、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公告,加强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审慎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保荐人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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