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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051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相关规定作出的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

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2、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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