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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关人员的意见后,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违规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专项情况说明: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

(二)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被担保人的条件和资信标准、反担保等进行了规定。

二、独立意见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59,000万元,均为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公司在日常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三)公司不存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的情况。

(五)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

(六)公司不存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的情况。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玉民、曾苏、辛金国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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