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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科技: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案件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件的涉案金额:原告主张要求公司退回的货款金额合计298,926,240.00元。

?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公司已申请公安机关将相关交易涉及刑事案件的详细情况函告秦淮法院,以

便秦淮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同时,公司已向秦淮法院提交紧急申请,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并解除财产保全。

近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陆续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本次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相同,具体如下:

受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中锦”)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91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2、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诉讼一:2020年11月17日,中天科技股份与汇鸿中锦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汇鸿中锦向中天科技股份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99,570,24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鸿中锦于2020年11月19日向中天科技开具

了合同总额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6月22日,中天科技股份向汇鸿中锦提交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汇鸿中锦以中天科技股份所交货物与说明书严重不相符为由,请求判决解除原告汇鸿中锦与被告中天科技股份之间于2020年11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上述三份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99,570,240.00元,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中天科技股份承担。诉讼二:2020年12月22日,中天科技股份与汇鸿中锦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汇鸿中锦向中天科技股份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99,570,24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鸿中锦于2020年12月25日向中天科技股份开具了合同总额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2021年6月22日,中天科技股份向汇鸿中锦提交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

汇鸿中锦以中天科技股份所交货物与说明书上严重不相符为由,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汇鸿中锦与被告中天科技股份之间于2020年12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上述三份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99,570,240.00元,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中天科技股份承担。

诉讼三:2021年3月29日,中天科技股份与汇鸿中锦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汇鸿中锦向中天科技股份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99,785,76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汇鸿中锦于2021年4月1日向中天科技股份开具了合同总额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合同货物未到交付期。

汇鸿中锦推测中天科技股份2021年3月29日签订合同项下的主材存在同样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汇鸿中锦与被告中天科技股份之间于2021年3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99,785,760.00元,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中天科技股份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背景

上述汇鸿中锦起诉涉及的《设备定制合同》签署以来,其中诉讼一、诉讼二涉及2020年11月、2020年12月所签订的6份《设备定制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通过第三方检测,已于2021年7月在约定地点交付给汇鸿中锦,并签订了《货物所有权交接单》,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完全符合《设备定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也完全具备按照《设备定制合同》的约定继续交付产品的能力。

本公司正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诉讼准备工作,坚定捍卫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财产保全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因汇鸿中锦与中天科技股份承揽合同纠纷案向秦淮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天科技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天科技股份名下价值合计298,926,240.00元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账户号码类型要求冻结金额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505***019基本户99,570,240
2中国工商银行如东县支行111***906一般户99,570,240
3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204***166一般户99,785,760
合计298,926,24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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