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崔绍辉先生、李存龙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崔绍辉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存龙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
郝军 刘文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