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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报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业务指南》等监管规则,以及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
将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周玮先生、凌泽民先生,
董事曹铭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周玮先生担任。上述委员会组
成人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周玮,男,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会计学副研究员、
金融学副教授。曾任西南科技大学教师、北京大学博士后。现任西南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科院
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凌泽民,男,毕业于重庆大学,钢铁冶金专业博士,副教授。曾
任贵州洪湖机械厂技术员,重庆超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重庆哈佛克沃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重庆大学材料
学院教师,重庆宇海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铭,男,毕业于四川联合大学(现“四川大学”),本科学历,
经济师。曾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0 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
专业委员会职责。报告期内,共召开 6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
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 2 月 28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阅了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编制的未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听取了公司审计稽
核部负责人关于公司 2019 年内审工作总结及 2020 年内审工作计划的
汇报。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等相关准则以及公司有
关财务制度规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编制予以了重点关注。通过审
阅及与相关人员沟通后,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会
计政策选用恰当,会计估计合理,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可以提交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公司内审部
门严格按照公司 2019 年度内审计划开展工作,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内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得到有效实施;提出的 2020 年内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重点符合
公司实际,同意 2020 年内审工作计划。
    同时,我们与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就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关键审
计事项以及 2019 年预审情况等进行了沟通,协商确定了公司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发出第一次书面《审计督促函》,要
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总体计划进行工作,及时将审计中的有
关进展情况与我们进行沟通、协商,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各项审计工作。
    (二)2020 年 4 月 7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阅了
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的公司 2019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及其审计报告,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年审注册会计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专项审核说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等。在对会计资料及其他报告进行认真
审阅,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审计事
项)后,我们认为:1.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业务相关规定进行;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年审
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有效沟通,充分听取了审计委员会的
意见,就年审中所有重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己较完整,未有重大遗漏,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
的生产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3.公司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禁止性情况。
4.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同时,审计委员会再次发出书面《审计督促函》,督
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与各方沟通情况,对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确
保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及其他报告。
    (三)2020 年 4 月 16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阅了
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审阅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 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核说明》《2019 年度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审核报告》和《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我们
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的相关情况,对经审计后的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无反对
意见,同意将公司编制的经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2019 年年度财务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建议公司董事会继续聘请华信会计师事
务所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四)2020 年 4 月 29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公司
提交的《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提交的《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总体经营情况,同意将公
司《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2020 年 8 月 24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公司
提交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审计稽
核部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理财产品投资情况的报告。我们认为:
1.公司提交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
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同意将公司《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
告摘要》提交董事会审议。2.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
元(含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报
告期内,公司尚未实施理财产品投资,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也未持
有理财产品。公司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0 年 10 月 27 日,审计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公
司提交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编制的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
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同意将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华信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估,认为该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服务工作中,能严格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准则实施审计程序,按时、合规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
服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同时,在年报审计期间,审
计委员会与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关键审计事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认为华信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经审核,公司应支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年报审计费
55万元、内控审计费20万元,承担差旅费、食宿费等8.77万元,与公
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稽核部2019年审计工作总结
及2020年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审计
稽核部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公司会计政策选用恰当,
会计估计合理,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未发现公司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
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内控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认为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华信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相关方的诉求意见
后,积极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
计工作。我们对管理层关注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情况积极与华信
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审阅相关资料。按照审计时间安排,华信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了所有审计程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了2019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
       (六)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未发现报
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对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全面了解和审核了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情
况,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八)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在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认真审查了会计
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通过面谈的方式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充
分沟通和交流,并向公司管理层、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等了解情况,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认真审查。
认为,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已连续 20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了
解公司及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满足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
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
者保护能力。同时,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组成员均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评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建议
续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2021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尽职尽责的履行审计委员会的
各项职责,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与优化。
     特此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周玮、凌泽民、曹铭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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