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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公司业务经营的外汇风险,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一个月以上)远期结售

汇和利率互换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包含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和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要求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以具体

业务事项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绝不开展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不得把汇率避险工具当做投机套利工具,承担不必要风险。第五条 在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的情况下,公司要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积极预防汇率风险;合理审慎交易,做好风险评估,对汇率敞口进行适度套保;要尽可能控制货币错配,合理安排资产负债币种结构,以控制减少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交易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金额必须具体业务事项所需财务

收支的金额相匹配,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外汇业务项目及预测的

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法律实体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严禁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公司所在地国家相关

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九条 所属境内外子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所在国外汇监管要

求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上报公司总部资金运营处

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核准。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代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人,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资金运营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负责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运营及风险监管。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

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第十三条 所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保值业务,应经子公司财务总监与总经

理(总裁)和董事会批准,并由其财务部门编制业务计划申请

上报总部资金运营处审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

核准按照其权限进行审批核准。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交易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交易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不含10%)的,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30%(不含30%)由股

东大会审议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总部资金运营处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经办部门,负责

公司总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

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

审核、日常业务操作监管。子公司和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总部资

金运营处的要求按时报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专项

表》和《外汇交易统计表》等,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外汇套期外汇业务。必须做到

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

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办法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 资金运营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

调查、对外汇汇率、利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

汇交易的汇率、利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 资金运营处应当汇总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汇率、利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计

划申请,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签署人批准后实施。

(三) 资金运营处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

签订相关合约并进行业务操作。

(四) 资金运营处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

约风险的发生。

(五) 内部审计处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

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六) 公司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

务协作部门,负责准确及时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支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任何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处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二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资金运营处应按照公司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三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资金运营处应及时进行分析,提

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资金运营处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实际已实现产

品损益年度累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资金运营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金运营处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规文件的调整及业务的实际需要,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完善本办法,确保管理办法能够符合法规文件要求、适应实际运作及风险控制的需要。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修订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资金运营处负责解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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