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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07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12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7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6年7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单位: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时在公司网站(http://www.brightdairy.com)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书面许可或授权,在公司任职的任何人员不得以所任职务的身份接受任何公共传媒的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二)股东权益信息。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六)新闻媒体、各类网站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七)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制作的年报、视觉和听觉宣传材料、产品宣传和促销用语、面向公众的公司网站以及有可能提供外界的公司及各事业部内部报刊、简报、通讯等各形式载体的内容,公司各管理层各类对外接待的内容。

第十七条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视情形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本制度第十六条所指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归档保存。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五)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及经营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包括媒体采访后提交的清样)、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制作的年报、视觉和听觉宣传材料、产品宣传和促销用语、面向公众的公司网站以及有可能提供外界的公司内部报刊、简报等内容应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签发。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上述各类信息均应在履行《对外信息披露审批表》(附件一)审批手续后才能对外提供。

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晓,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章“定期报告的披露”、第七章“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和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规定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属于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二),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劵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的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劵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在公司指定的指定的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披露,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年度报告全文,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三十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他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任何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按照最新生效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诉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

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增资、减资计划;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

7、合并;

8、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9、权益变动和收购;

10、股权激励;

11、破产;

12、其它重大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9)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含5%)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将填写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三格式书面提示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三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二小时内);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所涉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所涉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同时,应在事项发生后的十二小时内附上以下文件或提供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所涉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四)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五)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六)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七)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

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含5%)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保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利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指责任的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

因财务数据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财务总监、结算中心经理及相关财务人员承担责任。因文字或审批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公告、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根据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员工违纪处理细则》的规定,追究责任的形式为:

(一)书面批评,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

(三)记过处理,并调离岗位或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降薪、扣减年度业绩奖金等经济处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确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四)的审批手续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十条 如果本制度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与本章有冲突的,应以本章为准。

第十二章 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实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内幕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章规定以外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管,并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事业部、地区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审批表

1、 披露原因:
2、 披露时间:
3、 公告编号及标题:
4、 披露媒体及网站:
5、 预计披露后果
6、 提起人意见: 签名: 日期:
7、 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8、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9、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填表注明

填表注明1、本表1-6项由提起人填写。 2、“披露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来访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各大众公共传媒的采访要求、公司主动要求传媒披露的宣传性信息等。 3、 “预计披露后果”指拟披露信息公开后预计对公司股价产生的影响。

附件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姓名(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附件三: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本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特提请贵单位在使用本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本公司证券简称:光明乳业,证券代码:600597)。本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此函。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已收悉贵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事由□暂缓信息披露 □豁免信息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是(填报材料已附后) □否
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书面保密承诺□是(书面保密承诺已附后)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签名: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签名: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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