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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半年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8-18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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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598                      公司简称:北大荒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8人,实到董事 7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的董事宋颀年委托董事叶凤
    仪代为表决。
    三、公司负责人刘长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贺天元、杨占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葛树峰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五、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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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释义. 3 
第二节公司简介. 3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4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6 
第五节重要事项. 13 
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30 
第七节优先股相关情况. 32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32 
第九节财务报告. 34 
第十节备查文件目录. 115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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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公司、本公司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垦集团、集团总公司指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北大荒麦芽公司、麦芽公司指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北大荒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指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荒鑫都公司、鑫都公司指黑龙江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大荒纸业公司、纸业公司指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鑫亚公司、鑫亚公司指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公司简介
    一、公司信息 
    公司的中文名称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北大荒 
公司的外文名称 Heilongjiang Agriculture Company Limited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HACL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长友
    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刘长友赵义军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电话 0451-55195980 0451-55195980 
传真 0451-55195986 0451-55195986 
电子信箱 600598@hacl.cn 600598@hacl.cn
    三、基本情况变更简介 
    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公司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150090 
公司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150090 
公司网址 http://www.hacl.cn 
电子信箱 600598@hacl.cn
    四、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变更情况简介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 
www.sse.com.cn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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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北大荒 600598 *ST大荒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一、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1,887,961,895.15 3,166,561,138.06 -40.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7,532,724.81 991,335,131.94 -38.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12,173,267.87 359,235,484.61 70.4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25,490,516.42 2,377,952,186.18 -27.44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591,250,922.46 5,676,545,123.64 -1.50 
    总资产 8,800,481,049.60 8,229,025,291.55 6.94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 
(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42 0.558 -38.7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42 0.558 -38.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44 0.202 70.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36 18.43 减少8.07个百分
    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4 6.68 增加3.76个百分
    点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附注(如适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54,501.54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 704,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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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益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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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373,926.8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226,037.78 
    所得税影响额 
合计-4,640,543.06 
    第四节董事会报告.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年初以来,公司各项工作在两年来改革与管理取得丰硕成果的较高起点运行,继续承接企业改革与内控建设同步推进的发展思路,1-6月份公司运营质量和经济效益稳健提升,企业发展已经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良性轨道。1-6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 188,842万元,同比减少 127,924万元,同比下降 40.38%,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北大荒米业公司和北大荒汉枫公司
    营业收入在本公司合并报表,本期不再合并,若扣除上述因素,1-6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0,753万元,同比减少 38,380万元,下降 38.72%,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北大荒米业剥离实现非经常性损益 64,215.27万元,若扣除米
    业公司剥离因素,净利润同比增长 73.99%;实现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0.344元,
    同比增加 0.142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10.44%,同比增加 3.76个
    百分点。
    报告期内,作为主业的农业生产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现代化大农业提档升级工作有序推进,2015年实现总播种面积 1043万亩,预计今年可实现粮豆总产 710万吨。工贸企业减亏势头良好:2014年完成了浩化分公司人员精简和机构改革,今年上半年浩化分公司成本控制良好,运营质量明显提升,1-6月份实现净利润-4,791万元,同比减亏 5,343万元,造成亏损的原因系尿素产品市场价格低迷所致,实现减亏的主要原因为改革后人员薪酬、原材料价格以及管理费大幅降低;北大荒纸业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1-6月份实现净利润-639万元,同比减亏 982万元,造成亏损的原因系停产期间发生折旧费、水电费、卫生费等管理费用及处置库存纸张亏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所致,实现减亏的主要原因为工资、辞退福利和折旧费等管理费用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同比减少;北大荒龙垦麦芽公司 1-6月份实现净利润-1,862万元,同比减亏 2,446万元,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系麦芽市场产能过剩、麦芽产业陷入困境,龙垦麦芽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止租赁业务,北大荒龙垦麦芽公司上半年发生折旧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诉讼费、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管理费用支出 2,145万元所致,实现同比减亏的主要原因为销售麦芽和大麦毛利比上年同期增加、期间费用和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北大荒鑫亚经贸公司 1-6月份实现净利润-641万元,同比减亏 4,154万元,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系停业清欠后发生的管理费用和清欠费用所致,实现同比减亏的主要原因为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同比减少4,720万元;北大荒投资担保公司 1-6月份实现净利润 36万元,同比减亏 2,366万元,同比减亏的主要原因为计提代偿款坏账准备和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同比减少。
    (一)主营业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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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887,961,895.15 3,166,561,138.06 -40.38 
    营业成本 681,047,574.23 1,927,705,081.56 -64.67 
    销售费用 30,536,775.25 55,851,468.54 -45.33 
    管理费用 580,012,499.29 699,360,891.26 -17.07 
    财务费用-7,212,198.91 56,697,617.25 -112.7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25,490,516.42 2,377,952,186.18 -27.4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74,537,778.59 -392,337,806.67 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7,678,275.63 -1,632,895,029.07 不适用 
    研发支出 2,654,621.46 2,911,810.11 -8.83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变化和农业分公司农产品销售同比减少形成。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变化和农业分公司农产品销售同比减少形成。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变化形成。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浩化良化肥分公司于 2014年 10月恢复生产,生产人员薪酬及折旧等计入生产成本(上年同期系停产期间,生产人员薪酬及折旧等计入管理费用)和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变化形成。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变化及公司总部已无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同比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上年同期期末收到国家惠农补贴资金暂未发放,形成收到其他经营活动金额较大及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合并范围变化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48826.36万元。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本期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和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现金形成。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原因系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 3月末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同期偿还银行借款较多形成。
    2 其他 
(1)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上年同期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交易,米业公司超额亏损,净资产为负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报表确认投资收益 64,215.27万元。所以,
    本期投资收益、本期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部分财务指标较上年同期下降较大。
    (2)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公司在 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5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38亿元,利润总额 5亿元。目前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如无特殊情况影响,公司将努力实现年初预定的生产经营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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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农业行业 1,287,752,643.61,348,618.43 95.24 -16.25 -79.99 增加 15.17 个百分
    点 
工业行业 283,060,975.90 303,857,709.00 -7.35 -73.94 -72.03 减少 7.34 个百分点 
    商品流通行业 4,239,316.23 4,344,379.53 -2.48 -97.95 -97.81 减少 6.79 个百分点 
    房地产行业 1,461,784.00 1,086,228.39 25.69   25.69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土地承包收入 1,223,272,871.15       100.00 1.53 
    农产品及农用物资销售收入 
68,719,088.78 65,692,997.96 4.40 -87.27 -86.98 减少2.13个百分点 
    工业品及其他销售收入 
283,060,975.90 303,857,709.0-7.35 -73.94 -72.03 减少7.34个百分点 
    房地产销售收入 
1,461,784.00 1,086,228.39 25.69             增加 25.69个百分
    点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调动了粮食种植户的积极性,对公司农业生产经营有利。受资金、市场及行业产能过剩等多重压力,将在今后一个时期对本公司工业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四)投资状况分析
    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1)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3)持有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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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名称 
最初投资金额(元) 
期初持股比例(%) 
期末持股比例(%) 
期末账面价值(元) 
报告期损益(元) 
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元) 
会计核算科目 
股份来源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00.00 2.2 2.2 11,000,000.00 1,210,000.00       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 
出资参股 
合计 11,000,000.00 // 11,000,000.00 1,210,000.00   //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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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金融类公司委托理财及衍生品投资的情况 
    (1)委托理财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合作方名称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 
委托理财金额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报酬确定方式 
预计收益 
实际收回本金金额 
实际获得收益 
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是否关联交易 
是否涉诉 
资金来源并说明是否为募集资金 
关联关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 
保证收益型 50,000,
    000.00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7月10日 
现金 620,000.00 50,000,000.00  是否否自有闲置流
    动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 
保证收益型 200,000,000.00 
    2015年4月10日 
2015年10月8日 
现金 5,150,000.00 200,000,000.00  是否否自有闲置流
    动资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型 
50,000,
    000.00 
    2015年4月17日 
2015年7月17日 
现金 580,000.00 50,000,000.00  是否否自有闲置流
    动资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保本浮动收益型 
100,000,000.00 
    2015年4月15日 
2015年10月9日 
现金 2,410,000.00 100,000,000.00  是否否自有闲置流
    动资金 
合计 
/ 
400,000,000.00 
    /// 
8,760,000.00 400,000,000.00 
    /// 
逾期未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累计金额(元) 
委托理财的情况说明公司上述委托理财事项是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日常经营资金为前提,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对经理机构银行理财业务的授权批准,在经理机构银行理财业务授权范围内,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开展的银行保本保证收益型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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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贷款情况 
□适用√不适用 
(3)其他投资理财及衍生品投资情况 
√适用□不适用 
投资类型资金来源签约方投资份额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投资盈亏是否涉诉 
国债逆回购闲置资金证券公司           无国债逆回购无 6,037,006.73 否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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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2)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3)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4、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公司名称 
业务性质 
主要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纸制品制造 
纸制品生产和销售 
19,200 7,842 -14,786 81 -654 -639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农副食品加工 
麦芽生产和销售 
38,500 93,364 -29,332 5,501 -1,916 -1,862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贸易粮食收购等 
5,000 48,955 -91,210 424 -655 -641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金融活动 
投资担保及投资管理、房屋置业担保 
20,000 12,914 11,644 46 48 36
    5、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或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15年 3月 27日、2015年 4月 21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4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1,777,679,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10股派发 3.90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93,295,164.5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留待分配,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报告期内现金红利已经发放完毕,详见公司 2015-032公告。
    (二)半年度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三、其他披露事项 
    (一)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较多,主要原因系 2014年 3月末处置子公司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米业公司超额亏损,净资产为负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报表形成收益 64,215.27万元。
    (二)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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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或媒体普遍质疑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事项概述及类型查询索引 
2010 年 1 月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垦龙健粮油经销公司签定大米联营合作合同,合同签定履行后对方尚欠一部分货款,至 2012年 12月底,欠公司本息 51万元。鑫亚公司 2013年 1月提起诉讼,2013年 5月 16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达成民事调解,调解书编号[2013]绥商初字第44号,被告于 2013 年 10 月1日前还款 60万元。(公告编号:2013-052) 
详见 2013年 9月 11日上交所网站。
    2009 年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在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仓储大麦,根据大麦仓储协议,形成欠麦芽友谊分公司大麦款
    35.64万元。2010年麦芽友谊分公司与友谊县荣
    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玉米投入资金508万元的利润 20万元,借款利息 22.77万元,
    共计 78.61万元. 2013年 1月 6 日,麦芽公司依
    法对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所欠款项在友谊县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并将荣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友谊县八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经一审判决后,公司又于 2013 年 6 月 15 日将该案件上诉到双鸭山中院,经 2013年 8月 15日二审开庭审理,已做出调解结果。经法院调解,判决被上诉人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所欠上诉人 786,
    105.87元债务分期给付,具体给付期限为:2014
    年 6月 30日前给付 10万元, 2015年 6月 30日前给付 20 万元,2016 年 6 月 30 日前给付486,105.87 元.被上诉人友谊县八达国有资产有
    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所欠上诉人以上债务和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承担补充连带给付责任。(公告编号:
    2013-052) 
详见 2013年 9月 11日上交所网站。
    高国兴与八五九分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八五九分公司起诉至绥化农垦法院,经法院当庭调解已达成协议分期分批支付所欠工程款。(公告编号:2013-052) 
详见 2013年 9月 11日上交所网站。
    李传云起诉哈尔滨恒威路桥公司,并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友谊法院2013年 8月 19日一审开庭,因起诉方变更诉讼请求故决定移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编号:2013-052) 
详见 2013年 9月 11日上交所网站。
    2013年 6月 28日案外人北大荒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向被告发放借款人民币 8000万元整。三方签订了《委托贷详见 2014年 7月 11日上交所网站。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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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 2013年 6月 28日至 2014 年 6 月 28 日。截止 2014 年 6 月 27日,黑龙江保成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并已经造成贷款逾期。根据原告为其出具的《承诺书》约定,原告于 2014年 7月 4日向委托贷款人黑龙江北大荒投资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了被告借款人民币 8000万元整及利息,并向被告提起诉讼。(公告编号:2014-061)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 
起诉(申请)方 
应诉(被申请)方 
承担连带责任方 
诉讼仲裁类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兴隆饲料经销有限公司 
  诉讼 
2010 年 11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定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59,492.13   被告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给付
    294.4 万元,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年 5 月 23 日作出[2013]绥商初字第1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返还公司货款603,553.10
    元;第二项为被告偿还公司垫付的玉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1,321,464.3
    9 元;第三项为被告给付农垦中院于2014 年 10 月30 日作出
    (2014)垦商
    终字第 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变更第三项利息数额为34,301.93 元
    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151 元,由公司负担17,369 元,被告负担 6,782元;二审受理费 17,369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作出后,兴隆公司在生效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等待法院通知。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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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息109,405 元元;第四项为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五项为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 24,151元,由公司负担1497元,被告负担 22,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于 2014年 10月 30 日开庭审理本案。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应收款) 
王熙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刘学、肖荣鹏 
诉讼 
2011 年 11月起至 2012年底,公司分批向青枫亚麻公司销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198,486,20
    8.42 元,青
    枫亚麻公司尚欠付94,484,646
    
.46 元及利
    息,故提起诉讼。
    102,179,802.12   案件于 2013
    年 5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理,2013年 7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青枫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监管佣金 720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66.86 元。法
    院于 2013 年12月 10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年 10月 22 日作出[2013]黑高商初字第 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青
    枫公司给付鑫亚公司货款24,404,519.1
    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
    如青枫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鑫亚公司以王熙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持有的青枫公司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
    回鑫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青枫
    公司反诉请求。
    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
  诉讼 
2012 年 12月 23日,公司与青枫亚麻签订《亚麻纱加工合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亚麻 4000吨。因被告在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隐瞒真实加113,768,625.66    案件于 2013
    年 5月在农垦中院立案受理,2013年 7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
    法院于 2013年 10月 28日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年 10月 22日作出[2013]判决解除鑫亚公司与青枫公司所签订的156号《亚麻纱加工合同》,青枫公司按《亚麻纱加工合同》约定的加工系数
    4.628 给付已
    加工完成的亚麻纱成品及尚公司诉请要求按实际加工系数 2.2
    交付加工产成品,认为青枫公司无权扣除已生产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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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司(委托加工) 
工进展情况,且迟迟不予交付产成品,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工合同并返还未加工亚麻原料及已加工产成品。
    黑高商初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
    未使用的亚麻原料。
    出的
    953.82
    1 吨长麻纱,故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 
2010年 9月和 2011年 8月期间,公司原玉米部与吉林省扶余县长春岭粮库签订玉米、水稻委托收购合同,2011 年7 月公司销售玉米提货时,对方仅交付 16,
    109.445 
    吨,其余
    8150.234 
    吨无货可提,财务预付款 1428 
万元。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向农垦中院起诉长春岭粮库,因扶余县粮食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长春岭粮库的全资股东,随同一并起诉。
    25,637,552.53   2013    年
    11 月 25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3]垦商初字第 10 号判决被告扶余县长春岭粮库偿还原告欠款
    14285964.24 
    元及违约金300 万元,合计
    17285964.24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公司于2014 
年 1 月17 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现等待法院通知。
    黑龙江亚德经贸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
  诉讼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客户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债权1,726,033元转让给公1,726,033   公司于 2013年 7月起诉至九三农垦法院,法院于2014 年 1 月10 日第一次开庭,裁定将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4 年 3 月11 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 4 月22日,法院作判决书案号为[2013]九商初字第 34号,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煤款及运费
    1726032.6元。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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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 
司,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出一审判决。
    黑龙江亚德经贸有限公司 
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 
  诉讼 
因公司客户黑龙江冠拓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公司债务,将其终端客户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债权1,101,928 
元转让给公司,经公司催缴,仍不偿还。
    1,101,928   案件于 2013年 9月 4日和10月 30日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于 2013年 12 月 2 日作出(2013)
    延民初字第837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延寿志德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5日内给付公司欠款
    1101927.6
    元。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 
宋文建用房产( 601平方米)担保。
    执行 
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在 2009年10 月至 12月期间与公司合作经营黄豆、黑水稻等业务,形成欠款,到今年初,尚欠 129 万元(帐面为229万元,因与对方达成协议减免100 万元未冲帐) 
1,370,000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编号为[2013]绥商初字第 132号,大连恒承农产品有限公司于 2013年 11月 20日前给付公司欠款 137 万元;连带责任方宋文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黎明村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房权证白字第 201208856号,建筑面积
    601.65 平方
    米)作为抵押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
  诉讼 
公司与与青枫亚麻于2012 年 12月 26日签订《货权确认单》,确认绍兴仓库保存的货物所有权为公司,被告仅40,018,932.63   公司于 2013
    年 8月起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绍兴市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黑龙江省农垦中院审理,
  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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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 
限公司(委托保管) 
代为储存保管,现一直拖延给付。
    后案件移送至黑龙江省高院,省高院于 2014 年 7月 3日及 7月14 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5 年 3月 25 日作出[2014]黑高商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 
杨永山、王亚梅 
诉讼 
我公司分别于 2013年 6月 20 日、2013年 7月10 日向广发行哈尔滨分行为海伦兴安岭乳业有限公司代偿本息合计
    1117.668 万
    元。
    1117.668   2013年 10月
    25日(2013)
    垦商初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
    兴安岭乳业偿还本息
    1117.668 万
    元。2、支付
    违约金
    79.148万元。
    3、杨永山、
    王亚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兴安
    岭乳业以 136台套机械设备抵押给我公司,我公司优先受偿。
    2013 年 11 月26 日,向农垦中院申请执行。2014 年 2月 19日轮候查封兴安岭乳业位于海伦市的18 处房产和 1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杨永山位于长水河农场 11处房产。农垦中院对上述查封财产无处置权。2014 年 6月 27日农垦中院(2014)垦
    执字第 3 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纪长武 
纪长武 
  2012    年4 月 1 日,公司与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司向东北建安公司销售螺纹钢370 吨,总价款为 150 
万元,东北建安公司收货后一直未能支付货款。
    1,638,000   公司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因东北建安公司已不正常经营,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院于 2013 年 8 
月 18 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 1 
月 14 日,法院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 143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被告东北建筑安装总公司给付公司货款 150 万元,利息
    13.3419 万
    元,被告纪长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大霍林
    公司与其自2006 年开始2,790,000   10月 23日开庭审理,等待2013 年 12 月10 日农垦中院 
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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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郭勒华泽麦业有限公司 
长期合作,并先期投入大麦种子,但因遇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至今应收帐款 279万元。
    法院判决。判决:华泽麦业给付原告欠款 2793848.95
    元及利息(2013年 6月7 日至给付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29933元,原告负担 3152元。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 
  诉讼 
2012年 4月9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告用于大麦种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购。
    公司共计向被告支付大麦款 1172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
    502.254吨。
    2013 年 10月 17日,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 2013年 12 月 20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12,579,174.87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向农垦中院提起诉讼,2014年 11月17 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书案号为[2014]垦商初字第 40号民事调解书 
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欠公司 1142万元,于 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 342 万元,2015年 7月 15日前给付 400万元;2015 年12月15日前给付 400 万元;二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上述款项自 2012年 9月 27日至法院确定履行实际之日按月千分之 6.15给付利
    息。
    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向农垦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现等待法院立案审查。
    北大荒龙哈尔滨益
  诉讼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1,078,686.3   法院适用简
    易程序于2014 年 9 月23 日第一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给付公司借款本金法院送达被告后,被告在上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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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麦芽有限公司 
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香玉于 2011年 11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目,公司同时提供100 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其偿还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曾于 2013年 4 月起诉至法院,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终止审理。侦查机关经侦查不涉嫌犯罪,现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益源康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开庭审理本案,于 10 月27 日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 11月 12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11月 25日,法院作出
    (2014)松商
    初字第 231号民事判决书 
100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支付相应利息。
    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处于自动履行期内。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2年 3月份,与邹平汇超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泡沫保温板生产技术及设备转让合同 B》,总合同款金额178万,公司于 3月 26日先支付 50%转让款 89万元,因我方股份公司未批准此项目,我方于 3月 29日单方提出让其暂停项目,并要求其退款,该公司认为其已造成损失 20余万元不予退款。
    890,000   2013 年 7 月26日、9月 17日两次开庭。
    2013年 11月5 日民事判决--(2013)绥
    商初字第 134号。11 月 25日送达。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龙垦麦芽负担。
    2013 年12 月 6日,已上诉农垦中院2014 年3 月 3日,已申请追加孙维峰为案件第三人,申请对其设备生产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法院于2014 年4 月 29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 16号民事201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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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康尔麦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 
公司与其进行大麦种植合作,因2012 年自然状况影响其农业受灾,导致大麦减产,无法偿还大麦种植款项共计841万元。
    8,410,000   农垦中院已判决-(2013)
    垦民初字第12 号(2013年 10 月 11日)。被告给付原告大麦款 841万元及利息-2012 年12月 31日至实际给付日;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利息加倍;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被告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4 年 1月 7 日省高院开庭审理。2月17 日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0679 元由康尔麦负担。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 
2011 年 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3300 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38,318,200   农垦中院于2014 年 4 月28 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 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3,30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1 年 1月 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承担诉讼费227,319 元、保全费 5000元。
    被告不服该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龙业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现等待法院立案审查。省高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于 2014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14]黑高商终字第 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秦皇岛弘企房地产
  诉讼 
2010年 8月至 9 月间,原告借给被告两笔借款计 4000 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29,398,300   农垦中院于2014 年 4 月28 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 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4年 5月 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7月 14日 
2015年半年度报告 
22 / 115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 
1500 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500万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0年 12月 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下达(2014)
    黑立民终字第26 号民事裁定书,因弘企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 
2013 年 1月,原告、被告及二九一农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二九一农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20,992,900   农垦中院于2014 年 4 月28 日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 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600万元本金自2011年 12月30日起,1400万元本金自2012 年 8 月20日期,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4年 5月 2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7月 14日下达(2014)
    黑立民终字第26 号民事裁定书,因弘企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秦皇岛北大荒龙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 
2012 年 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 1000 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13,500,000   已开庭审理完毕,农垦中院下发民事调解书
    (2013)垦民
    初字第 9号。
    10月 15日送达。被告忠信伟业给付原告 1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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