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ST沪科”)发行股份购买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ST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9年6月4日)起至ST沪科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决议公告日(2021年6月11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19年6月4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决议公告日(2021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对象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专业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
卖出
股票变
动数量(股)
当日结余股
数(股)
周璇
交易对方昆明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有限责任公司(原昆明交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2020年7月起任职)
2021年1月18日 买入
400 400
2021年1月26日 买入
400 800
2021年4月22日 卖出
800 0
范金宝
控股股东昆明市交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监事(2020年1月起任职)
2019年6月5日 卖出
10,300
20,800
2019年6月13日 卖出
20,800
郑玲玲
控股股东昆明市交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监事(2020年1月起任职)
2019年6月4日 卖出
9,500
2019年6月5日 卖出
2019年12月4日 买入
6,600
6,600
2019年12月13日
买入
2,000
8,600
2019年12月18日
卖出
2,000
6,600
2019年12月23日
卖出
6,600
2020年5月11日 买入
5,000
5,000
2020年5月14日 买入
1,500
6,500
2020年6月1日 卖出
6,500
寸双双
控股股东昆明市交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监事(2020年1月起任职)
2019年9月17日 买入
2019年9月20日 卖出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已就其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周璇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
他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未参与任何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讨论、决策或实施等工作。本
人自查期间内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ST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ST沪科;
4.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范金宝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于2020年1月起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本人自查
期间内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之前,是在未获知ST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ST沪科;
4.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三)郑玲玲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股票账户自2018年年初以来由本人配偶王晓宇代为管理操作,本人
股票账户在本次自查期间对ST沪科的交易行为,系本人配偶王晓宇在未获知ST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对该等交易行为亦不知情;
3. 本人自2020年1月起任职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在此之前,
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自2020年1月起任职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后,本人未参与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讨论、决策或实施等工作。本人不存在向本人配偶王晓宇或他人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也不存在建议本人配偶王晓宇或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配偶王晓宇未曾参与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讨论、决策或实施等工作,也从未知晓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 若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ST沪科;
5.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6.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四)郑玲玲的配偶王晓宇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使用本人配偶郑玲玲的股票账户买卖ST沪
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
2. 郑玲玲的股票账户自2018年年初以来由本人代为管理操作,郑玲玲的股
票账户在本次自查期间对ST沪科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在未获知ST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郑玲玲对该等交易行为亦不知情;
3. 郑玲玲不存在向本人或他人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内幕信息,也
不存在建议本人或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等行为。本人未曾参与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讨论、决策或实施工作,也从未知晓任何未公开信息,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 若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ST沪科;
5.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6.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五)寸双双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如下:
“1. 在自查期间内,除存在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
2. 本人于2020年1月起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本人自查
期间内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昆明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之前,是在未获知ST沪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而买卖ST沪科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ST沪科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 若上述买卖ST沪科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ST沪科;
4. 本人今后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5.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除前述情况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和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