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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股份: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东方国际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本公司与东方国际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关注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

强与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沟通联系,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东方国际财务公司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认真查阅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相关资质证照,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第六条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计划财务部应当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并提交审计部审阅及编制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受到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处罚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出现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发生重大诈骗案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或刑事案件等重大风险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导致或可能导致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六)被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本公司造成风险的事项。

第八条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报告。上述部门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九条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应督促东方国际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应与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东方国际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计划财务部要加强对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东方国际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东方国际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防范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第十二条 针对东方国际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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