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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ST中安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5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21-017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恒汇志、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50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4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被告四:招商证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银信评估被告七:广东华商 被告八:涂国身 被告九:黄峰被告十:邱忠成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殷承良被告十三:蒋志伟 被告十四:常清 被告十五:周侠被告十六:吴巧民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864,054.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 被告六:涂国身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被告十三:周侠 被告十四: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6,708.7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银信评估被告七: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15,845.46元;

(2)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6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共计5,247,294.57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39,099.54元;

(2)请求判令其他各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0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30,366,862.2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427.1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51,876.00元,佣金、印花税损失51.88元,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1日为499.30元,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二至三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6,211.91元;

(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以上三项损失共合计为226,491.62元;

(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

2019-046)。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72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0,664,418.19元(另有10名原

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5,275,175.98元)。

因本次新增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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