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 证券简称:ST中安 | 公告编号:2021-028 |
债券代码:136821 |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
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8月1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56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6,743,712.86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蒋志伟、常清、殷承良、朱晓东、梅惠民;1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银信评估;26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
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梅惠民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1,632元、交易税费23.26元、利息84.33元、共计11,739.59元;
(2)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二被告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招商证券被告七: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2,156,444.05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8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被告五: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62,477.8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项诉请中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合计2,313,051.42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至2021年8月1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30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新增涉案金额为8,327,493.42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蒋志伟、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29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常清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涂国身 被告十二:周侠被告十三:吴巧民 被告十四:梅惠民 被告十五:杨建平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0,803.28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259,718.28元、佣金损失为130元、利息损失为955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六名董事、涂国身、周侠、吴巧民、梅惠民、杨建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259,718.28元,佣金损失人民币129.86元,以及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59,848.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就该项责任,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2.05元、公告费人民币700.00元,共计人民币5,912.05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涂国身共同负担(被告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在人民币118.24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478.01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66,690.14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232号】等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066,715.79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
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645.13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2,9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49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5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37,960,344.6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9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68,966,483.84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7,974.52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