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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ST中安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21-041
债券代码:136821债券简称:16中安消

2021-026、2021-028),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45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14,445,681.16元,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37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中恒汇志;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名原告起诉公司。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

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殷承良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19,46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7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3,652,604.47元;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被告四:中恒汇志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印花税及佣金,共计8,516,181.1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45,229.59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标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计算区间从原告的第一笔买入至2017年11月2日卖出止);

(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5、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被告: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1,012,199.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9月1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53名原告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新增涉案金额为6,510,501.89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469,784.75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602号】等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398,185.90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76.90元,由原告负担1,616.5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5,200.00元,由被告中

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被告四:瑞华会计师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717.14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本案中原告就已起诉的同一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诉讼,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994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1,64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559,231,129.4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45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75,476,985.73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2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37,974.52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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