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66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详见公告:2021-019):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瑞华会计师就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贵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相关案件二审之后由瑞华会计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2020年度对上述案件的相应金额部分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招商证券及瑞华会计师须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