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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股份: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9

公司代码:600676 公司简称:交运股份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上海交运日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交运沪北物流

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交运巴士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分公司、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1、净利润潜在错报1、错报大于或等于净利润的5%1、错报大于或等于净利润的3%且小于净利润的5%1、错报小于净利润的3%
2、资产总额潜在错报2、错报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0.8%2、错报大于或等于资产总额的0.2%且小于资产总额的0.8%2、错报小于资产总额的0.2%
3、经营收入潜在错报3、错报大于或等于经营收入的0.4%3、错报大于或等于经营收入的0.2%且小于经营收入的0.4%3、错报小于经营收入的0.2%
4、净资产总额潜在错报4、错报大于或等于净资产总额的0.5%4、错报大于或等于净资产总额的0.3%且小于净资产总额的0.5%4、错报小于净资产总额的0.3%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10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缺乏重大事项决策程序;2)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造成重大失误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5)媒体频现负面新闻且情况属实,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6)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7)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8)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控制失效。
重要缺陷1)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2)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3)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形成损失;4)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5)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且情况属实,涉及局部区域;6)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7)重要管理台账未建立,重要资料未有效归档备查;8)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1)决策程序效率不高;2)未依程序及授权办理,但造成损失较小或实质未造成损失的;3)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且情况属实,但影响不大;5)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6)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7)管理台账建立不全,资料归档不规范。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已安排落实整改。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郑元湖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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