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24-01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九里镇新农村一组166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2,014,48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0.635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赵质斌先生、太松涛先生,独立董事吴韬先生、江文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永海先生因武汉天气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王潇先生、张桂旋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业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1,953,884 | 99.9158 | 60,600 | 0.0842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A股 | 71,953,884 | 99.9158 | 60,600 | 0.0842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蔡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1,953,884 | 99.9158 | 60,600 | 0.0842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杜沅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1,953,884 | 99.9158 | 60,600 | 0.0842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 | 220,400 | 78.4342 | 60,600 | 21.5658 | 0 | 0.0000 |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 220,400 | 78.4342 | 60,600 | 21.5658 | 0 | 0.0000 |
3 | 关于选举蔡春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20,400 | 78.4342 | 60,600 | 21.5658 | 0 | 0.0000 |
4 | 关于选举杜沅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220,400 | 78.4342 | 60,600 | 21.5658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小莹、舒明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