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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新华锦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监管局”)出具的1份警示函并责令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2份问询函。

(一)青岛监管局警示函并责令改正

2018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青岛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2号),公司存在2017年年报关联方披露不完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不准确、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完善、董事辞职制度执行情况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问题。针对一、二项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针对三、四项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对于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如下:1)针对第一项和第二项问题,公

司及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力和执行力,规范关联方认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不断完善内部控制。2)针对第三项和第四项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确保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前述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运作,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二)问询函

1、2017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46号),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要求公司从经营模式、投资情况、财务信息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信息。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书面答复。

2、2020年2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资产收购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79号),对公司收购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资产相关事项进行问询。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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